里人 文
近日笔者收到一位退休工人的信函说,“按照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要求,退休人员应定期向单位出示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退休金。请在接到此信后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生存证明并加盖公章,于1998年5月底前寄回,逾期不回函的,将自1998年6月份起停发退休金。” 这位工人质问:“一个单位对本单位的退休职工连生死这样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重大问题都不了解,能说对退休职工做了些什么工作呢?”“一个活着的人,他本身的生存就是最大最实在的证明,难道……”“如果你的调查对象已经去世,你叫他如何去完成你要调查的任务?” 笔者不了解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要求,但相信出示“生存证明”是必要的。问题是由谁来出示。难道非要退休职工本人吗?难道单位出示的就不算数吗?这种做法令人寒心,有改进的必要。 (《北京晚报》98.5.3里人文)